圆鼎贷记卡章程
来源: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贷记卡业务发展,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圆鼎贷记卡是由句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委托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申请,我行为圆鼎贷记卡发卡机构。
第三条 圆鼎贷记卡是我行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圆鼎贷记卡具有消费、存取现金、转账结算等功能,具体功能依照特定卡种的《句容农村商业银行圆鼎贷记卡领卡合约》(以下简称《领卡合约》)约定执行。持卡人可按其所持卡的不同等级享有相应的增值服务。
第四条 圆鼎贷记卡为人民币银联标准卡,按卡片等级不同分为公务卡金卡、公务卡普卡、圆鼎卡金卡和圆鼎卡普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可以分为磁条卡、纯芯片卡、磁条芯片复合卡(以下纯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统称为芯片卡)。芯片卡具备电子现金支付功能,包括小额脱机消费、圈存、圈提、查询等;信息存储功能,包括记录持卡人的基础信息和相关行业应用信息等。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信用额度:也称账户授信额度,指我行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等为其核定的在圆鼎贷记卡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向我行透支的最高限额。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消费、存取现、转账交易或与相关机构实际发生交易的日期。
交易记账日:指我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圆鼎贷记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有关费用记入其圆鼎贷记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我行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我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实际还款日:指持卡人以存现、转账等方式向我行偿还其欠款的日期,以我行收到客户还款资金的实际日期为准。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未还的费用、交易本金以及利息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我行规定的持卡人透支后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透支金额、取现本金和费用,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于交易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其交易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为免息还款期。
滞纳金: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对其不足最低还款额部分应向我行支付的除透支利息以外的费用。
第二章 申领条件和手续
第六条 持卡人个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各种分期付款汇总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等受我行对持卡人设定的总授信额度上限控制。
第七条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资信良好的中国居民,常住境内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国人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港澳台同胞,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文件申领个人卡主卡,还可为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领附属卡。附属卡申请材料必须由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亲自签名确认。
第八条 附属卡持卡人和主卡持卡人共享同一账户信用额度,主卡持卡人可在账户信用额度内设定附属卡信用额度,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利息、费用等均计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只对其所持附属卡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九条 申请人申领圆鼎贷记卡时,需按我行要求,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呈交资信证明等证明文件。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即表示其已完全获知并同意遵守申请表、本章程与领卡合约、收费表及其后的修订版本中的各项规定。我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同意领卡申请、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方式、确定领卡方式、领卡种类以及授信额度。
第十条 担保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圆鼎贷记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采用担保形式的,相关当事人应另行签订担保合同。
第三章 使用及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持卡人在领取圆鼎贷记卡后,应立即在卡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持卡人可通过我行指定途径设置查询密码(适用于客户服务热线电话语音确认身份)、交易密码。
第十二条 持卡人必须凭密码进行交易(芯片卡电子现金业务除外),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签名仅作为持卡人认可交易的辅助措施,不作为风险责任划分依据。依据密码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有效交易凭证。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圆鼎贷记卡,并且妥善保管圆鼎贷记卡卡号、身份证号、有效期、验证码等相关信息,否则持卡人须对相关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圆鼎贷记卡及密码,不得出租和转借圆鼎贷记卡,因持卡人泄露密码、出租和转借圆鼎贷记卡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四条 芯片卡电子现金业务是指我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现金或账户存款转至芯片卡内储存,交易时不校验密码直接从芯片卡内扣款的业务,芯片卡电子现金账户视同现金管理,不计息,不挂失。持卡人使用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圆鼎贷记卡可在境内带有“银联”标识且支持电子现金受理的特约受理商户的芯片接触或非接触式受理终端上进行脱机消费,交易时无须输入密码,打印交易凭证也无须持卡人签名确认,所有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我行不受理因脱机消费引起的争议。
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消费、取现及使用其他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联、我行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我行对圆鼎贷记卡卡片设定有效期。如到期后持卡人需要继续使用,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本章程、领卡合约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圆鼎贷记卡继续有效,我行继续保留对已过期圆鼎贷记卡的管理权、追索权等权利。我行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到期自动续卡服务,若因业务需要,与贷记卡申请人另行约定的除外。若持卡人到期不再用卡,应于圆鼎贷记卡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或我行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行。持卡人不补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圆鼎贷记卡的,其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
第十七条 持卡人申办销户手续后,仍须清偿圆鼎贷记卡在销户前发生的一切债务和损失,我行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 计息及费用规定
第十八条 我行免费向持卡人提供圆鼎贷记卡当期对账单(不包含电子现金账户相关信息)。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及时向我行查询。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还款。
第十九条 我行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应收利息、各项费用、分期分摊资金、透支取现及转账款、透支消费款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分期分摊资金、透支取现及转账款、透支消费款、各项费用、应收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
第二十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我行与圆鼎贷记卡申领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可按照我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全额还款或超过信用额度用卡,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对超过授信额度的部分须按5%收取超限费,我行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透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如有变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按月计收复利,我行与圆鼎贷记卡申领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清最低还款额时,还须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开通圆鼎贷记卡预借现金和转账功能的,即可通过ATM、网点柜面以及其他可提供现金服务的渠道提取现金或转账。圆鼎贷记卡办理预借现金或转账交易部分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我行从预借现金或转账交易日起至清偿日计收利息,透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如有变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按月计收复利,并按照我行圆鼎贷记卡收费标准收取一定的预借现金或转账交易手续费,我行与圆鼎贷记卡申领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我行对圆鼎贷记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可选择自行还款或约定自动还款。约定自动还款的,由我行在到期还款日从其指定的在我行开立的借记存款账户转账还款。
第二十六条 我行按照对外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如有变动,以我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我行有义务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对账、挂失、投诉等服务。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如通信地址、电话号码、住址、职业、收入等发生变化,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行,否则因信息资料变化而引发的全部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须遵守本章程和《句容农村商业银行圆鼎贷记卡领卡合约》,不遵守章程和不履行合约的,我行有权取消持卡人持有并使用圆鼎贷记卡资格,收回其圆鼎贷记卡。
第三十条 持卡人遗失圆鼎贷记卡应及时到我行就近网点或通过圆鼎贷记卡客服热线办理书面挂失或电话挂失。电话挂失和书面挂失均视为正式挂失,立即生效。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圆鼎贷记卡芯片电子现金账户不挂失。挂失换卡后,新卡继承旧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但圆鼎贷记卡新芯片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为0。圆鼎贷记卡挂失换卡须按规定向我行支付挂失换卡费。圆鼎贷记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的,持卡人应配合我行调查情况。持卡人与他人配合、恶意串通、套现、洗钱或有任何违法、不诚信行为的,持卡人承担全部法律后果和责任。
第三十一条 我行有权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申请人及担保人的资信、财产及相关情况,有权审查申请人及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及担保人的个人资料。有权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领卡种类、批核给申请人的信用额度等。我行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无论是否予以发卡,申请表及相关申请资料均不予退回。对未批准的申请,我行无须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申领圆鼎贷记卡以一定金额的存款作为质押担保的,未经我行同意,质押存款出质后至圆鼎贷记卡销户后45天内,不得支取。持卡人未按时清偿圆鼎贷记卡欠款时,我行有权随时扣划作为担保的质押存款以清偿欠款。
第三十三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及支付清算组织规定的期限内,持卡人有权向我行申请协助调阅签购单,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我行应书面或通过网站等提供圆鼎贷记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领卡合约、使用指南、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圆鼎贷记卡领卡合约执行。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相关国际银行卡组织(包括中国银联)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我行制定并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告之日起施行,原章程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我行有权根据国家法律规范及业务需要修改本章程,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持卡人未提出疑义的,视同接受,无需另行通知。相关修改或调整自公告中确定的时间起施行。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贷记卡业务发展,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圆鼎贷记卡是由句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委托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申请,我行为圆鼎贷记卡发卡机构。
第三条 圆鼎贷记卡是我行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圆鼎贷记卡具有消费、存取现金、转账结算等功能,具体功能依照特定卡种的《句容农村商业银行圆鼎贷记卡领卡合约》(以下简称《领卡合约》)约定执行。持卡人可按其所持卡的不同等级享有相应的增值服务。
第四条 圆鼎贷记卡为人民币银联标准卡,按卡片等级不同分为公务卡金卡、公务卡普卡、圆鼎卡金卡和圆鼎卡普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可以分为磁条卡、纯芯片卡、磁条芯片复合卡(以下纯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统称为芯片卡)。芯片卡具备电子现金支付功能,包括小额脱机消费、圈存、圈提、查询等;信息存储功能,包括记录持卡人的基础信息和相关行业应用信息等。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信用额度:也称账户授信额度,指我行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等为其核定的在圆鼎贷记卡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向我行透支的最高限额。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消费、存取现、转账交易或与相关机构实际发生交易的日期。
交易记账日:指我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圆鼎贷记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有关费用记入其圆鼎贷记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我行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我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实际还款日:指持卡人以存现、转账等方式向我行偿还其欠款的日期,以我行收到客户还款资金的实际日期为准。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未还的费用、交易本金以及利息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我行规定的持卡人透支后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透支金额、取现本金和费用,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于交易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其交易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为免息还款期。
滞纳金: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对其不足最低还款额部分应向我行支付的除透支利息以外的费用。
第二章 申领条件和手续
第六条 持卡人个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各种分期付款汇总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等受我行对持卡人设定的总授信额度上限控制。
第七条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资信良好的中国居民,常住境内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国人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港澳台同胞,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文件申领个人卡主卡,还可为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领附属卡。附属卡申请材料必须由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亲自签名确认。
第八条 附属卡持卡人和主卡持卡人共享同一账户信用额度,主卡持卡人可在账户信用额度内设定附属卡信用额度,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利息、费用等均计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只对其所持附属卡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九条 申请人申领圆鼎贷记卡时,需按我行要求,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呈交资信证明等证明文件。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即表示其已完全获知并同意遵守申请表、本章程与领卡合约、收费表及其后的修订版本中的各项规定。我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同意领卡申请、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方式、确定领卡方式、领卡种类以及授信额度。
第十条 担保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圆鼎贷记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采用担保形式的,相关当事人应另行签订担保合同。
第三章 使用及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持卡人在领取圆鼎贷记卡后,应立即在卡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持卡人可通过我行指定途径设置查询密码(适用于客户服务热线电话语音确认身份)、交易密码。
第十二条 持卡人必须凭密码进行交易(芯片卡电子现金业务除外),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签名仅作为持卡人认可交易的辅助措施,不作为风险责任划分依据。依据密码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有效交易凭证。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圆鼎贷记卡,并且妥善保管圆鼎贷记卡卡号、身份证号、有效期、验证码等相关信息,否则持卡人须对相关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圆鼎贷记卡及密码,不得出租和转借圆鼎贷记卡,因持卡人泄露密码、出租和转借圆鼎贷记卡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四条 芯片卡电子现金业务是指我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现金或账户存款转至芯片卡内储存,交易时不校验密码直接从芯片卡内扣款的业务,芯片卡电子现金账户视同现金管理,不计息,不挂失。持卡人使用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圆鼎贷记卡可在境内带有“银联”标识且支持电子现金受理的特约受理商户的芯片接触或非接触式受理终端上进行脱机消费,交易时无须输入密码,打印交易凭证也无须持卡人签名确认,所有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我行不受理因脱机消费引起的争议。
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消费、取现及使用其他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联、我行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我行对圆鼎贷记卡卡片设定有效期。如到期后持卡人需要继续使用,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本章程、领卡合约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圆鼎贷记卡继续有效,我行继续保留对已过期圆鼎贷记卡的管理权、追索权等权利。我行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到期自动续卡服务,若因业务需要,与贷记卡申请人另行约定的除外。若持卡人到期不再用卡,应于圆鼎贷记卡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或我行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行。持卡人不补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圆鼎贷记卡的,其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
第十七条 持卡人申办销户手续后,仍须清偿圆鼎贷记卡在销户前发生的一切债务和损失,我行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 计息及费用规定
第十八条 我行免费向持卡人提供圆鼎贷记卡当期对账单(不包含电子现金账户相关信息)。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及时向我行查询。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还款。
第十九条 我行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应收利息、各项费用、分期分摊资金、透支取现及转账款、透支消费款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分期分摊资金、透支取现及转账款、透支消费款、各项费用、应收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
第二十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我行与圆鼎贷记卡申领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可按照我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全额还款或超过信用额度用卡,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对超过授信额度的部分须按5%收取超限费,我行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透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如有变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按月计收复利,我行与圆鼎贷记卡申领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清最低还款额时,还须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开通圆鼎贷记卡预借现金和转账功能的,即可通过ATM、网点柜面以及其他可提供现金服务的渠道提取现金或转账。圆鼎贷记卡办理预借现金或转账交易部分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我行从预借现金或转账交易日起至清偿日计收利息,透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如有变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按月计收复利,并按照我行圆鼎贷记卡收费标准收取一定的预借现金或转账交易手续费,我行与圆鼎贷记卡申领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我行对圆鼎贷记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可选择自行还款或约定自动还款。约定自动还款的,由我行在到期还款日从其指定的在我行开立的借记存款账户转账还款。
第二十六条 我行按照对外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如有变动,以我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我行有义务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对账、挂失、投诉等服务。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如通信地址、电话号码、住址、职业、收入等发生变化,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行,否则因信息资料变化而引发的全部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须遵守本章程和《句容农村商业银行圆鼎贷记卡领卡合约》,不遵守章程和不履行合约的,我行有权取消持卡人持有并使用圆鼎贷记卡资格,收回其圆鼎贷记卡。
第三十条 持卡人遗失圆鼎贷记卡应及时到我行就近网点或通过圆鼎贷记卡客服热线办理书面挂失或电话挂失。电话挂失和书面挂失均视为正式挂失,立即生效。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圆鼎贷记卡芯片电子现金账户不挂失。挂失换卡后,新卡继承旧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但圆鼎贷记卡新芯片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为0。圆鼎贷记卡挂失换卡须按规定向我行支付挂失换卡费。圆鼎贷记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的,持卡人应配合我行调查情况。持卡人与他人配合、恶意串通、套现、洗钱或有任何违法、不诚信行为的,持卡人承担全部法律后果和责任。
第三十一条 我行有权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申请人及担保人的资信、财产及相关情况,有权审查申请人及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及担保人的个人资料。有权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领卡种类、批核给申请人的信用额度等。我行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无论是否予以发卡,申请表及相关申请资料均不予退回。对未批准的申请,我行无须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申领圆鼎贷记卡以一定金额的存款作为质押担保的,未经我行同意,质押存款出质后至圆鼎贷记卡销户后45天内,不得支取。持卡人未按时清偿圆鼎贷记卡欠款时,我行有权随时扣划作为担保的质押存款以清偿欠款。
第三十三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及支付清算组织规定的期限内,持卡人有权向我行申请协助调阅签购单,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我行应书面或通过网站等提供圆鼎贷记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领卡合约、使用指南、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圆鼎贷记卡领卡合约执行。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相关国际银行卡组织(包括中国银联)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我行制定并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告之日起施行,原章程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我行有权根据国家法律规范及业务需要修改本章程,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持卡人未提出疑义的,视同接受,无需另行通知。相关修改或调整自公告中确定的时间起施行。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