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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鼎借记卡章程

来源: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1日

第一条  为规范圆鼎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地为持卡人服务,依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圆鼎借记卡采用委托发行方式,由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委托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统一申请品牌,本行为本行。

第三条  圆鼎借记卡具备存取现金、转账汇款、消费结算、账户查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工具,先存款后使用,不提供透支服务。圆鼎借记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纯芯片卡、磁条芯片复合卡(以下纯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通称为芯片卡)。

第四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规定并符合发卡条件的个人和法人,均可凭有效证件向本行辖内营业网点申领圆鼎借记卡。申请人须填写申请书,确认遵守《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圆鼎借记卡章程》和本行其它相关规定。

第五条  单位卡须凭单位基本存款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书面指定,由被指定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个人卡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原则上不得代为办理。申领人申办圆鼎借记卡时,应如实填写申请表,经确认无误后,对符合条件的准予领卡,圆鼎借记卡申领须符合国家实名制有关规定。

第六条  圆鼎借记卡单位卡起存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账户内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单位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单笔交易超过规定起点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圆鼎借记卡个人卡起存金额为人民币1元,多存不限,并可随时续存,账户内资金只限于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其他合法收入转账存入,卡内主账户为个人结算账户,账户内的存款(芯片卡电子现金除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由本行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

第八条  持卡人可通过本行营业网点、境内外贴有“银联”标识的自动柜员机(包括ATM、CDM等现金类自助服务设备,下同)、电话银行(96008)、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境内外贴有“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等渠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金融交易。

第九条  持卡人可持具备电子现金功能的芯片卡办理电子现金业务。芯片卡电子现金业务是指本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现金或账户存款转至芯片卡内储存,交易时不校验密码直接从芯片卡内扣款的业务。芯片卡电子现金视同现金管理,不计息,不挂失。

第十条  圆鼎借记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转借,凡因出租或转借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单位卡如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更换持卡人时,应由开户单位开具更换持卡人的证明,并及时到本行办理变更手续,在此之前发生的损失由开户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圆鼎借记卡密码,防止泄漏。凡录入密码与系统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本行依据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持卡人承担因不慎泄漏密码造成的损失。芯片卡电子现金交易不使用密码,凡使用芯片卡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因芯片卡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本行不承担责任。持卡人授权通过第三方平台签约(如银联在线签约)后的无密交易亦视为持卡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

第十二条  持卡人如连续三次输入密码不正确,本行有权对借记卡实施账户锁定,持卡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本行辖内任意网点申请解锁。持卡人如遗忘卡密码,应及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本行辖内任意营业网点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第十三条  持卡人如不慎遗失圆鼎借记卡,应及时通过电话银行(96008)办理口头挂失或本行辖内任意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持卡人应在口头挂失后5日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自动失效。挂失手续办妥后即时生效,持卡人可在书面挂失后至原挂失网点办理补发新卡或销卡手续。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持卡人因遗失借记卡造成的损失,本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若圆鼎借记卡被自动柜员机吞没,持卡人应及时与自动柜员机所属营业网点联系,并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3个工作日内到指定网点办理领回手续,逾期未领回而被吞卡机具所属网点作废卡处理的,由持卡人自行负责。

第十五条  磁条卡不设有效期,芯片卡设置有效期为10年。圆鼎借记卡如有损坏须更换卡片时,持卡人应持圆鼎借记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行任意网点申请换领新卡,并按规定缴纳工本费。芯片卡芯片损坏后磁条卡正常使用(仅限磁条芯片复合卡),换卡后新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为0元,原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以销户申请45天后脱机交易流水到账的结果为准,可提现或转至其他圆鼎借记卡账户。

第十六条  持卡人需注销圆鼎借记卡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行任意网点提出书面申请,结清余额,交回圆鼎借记卡。单位卡销户时,卡内账户资金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

第十七条  持卡人须按本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缴费方式缴纳相关费用。借记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本行最新公告为准。本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圆鼎借记卡服务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可通过营业网点等渠道查询。

第十八条  持卡人有关信息资料变更时,须及时、如实向本行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否则因信息资料变化引发的全部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九条  持卡人办理业务时,如遇拒绝受理,有权向本行及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持卡人如对交易记录有疑问,有权向本行要求查询核对本人卡内账户余额、交易明细等信息,本行须根据行内记录保存情况为持卡人提供该项服务。

第二十条  圆鼎借记卡属于本行,若持卡人违反本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或持卡人未按本行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本行有权随时取消持卡人的使用资格并收回圆鼎借记卡,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圆鼎借记卡停止使用后,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继续有效。本行因其他原因停止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应通过电话、短信以及在营业网点或网站以公告方式提前通知持卡人;因供电、电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受阻的,本行可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虚假挂失,伪造、变造圆鼎借记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圆鼎借记卡及冒用他人圆鼎借记卡进行诈骗财物的,本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行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圆鼎借记卡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本行和主管部门制定的业务规章办理。本行与持卡人发生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金融法规予以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本行负责解释、修订。本行如对章程进行修改,应通过营业网点或网站将修改后的章程进行公告。公告满30个自然日后,修改后的章程即为生效。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借记卡,如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借记卡的,可向本行营业网点提出销卡申请,本行营业网点为其办理销卡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提出销卡申请的视为同意。

本行以合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网点或网站公告)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取借记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公告与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圆鼎借记卡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