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鼎单位结算卡领用合约
来源: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1日
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圆鼎单位结算卡申领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圆鼎单位结算卡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约。
第一条 本合约所称圆鼎单位结算卡(以下简称“单位结算卡”)是甲方面向企事业单位,即对公客户发行的,以卡片为介质,凭密码为客户办理关联账户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资金管理服务。单位结算卡具备存取现金、转账汇款、消费 结算、账户查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是圆鼎系列借记卡之一。
第二条 单位结算卡为磁条芯片复合卡,卡片有效期1-10年,具体以卡面印制有效期为准。
第三条 乙方可凭单位结算账户开户凭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授权人的书面指定向甲方申领单位结算卡,乙方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领卡申请,如果甲方决定不予发放单位结算卡,乙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将不予退还。
第四条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申领资料及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其后的任何修改、变更或替代, 以下简称“适用法律”)强制要求披露的;
2.有权部门要求披露的;
3.乙方同意或授权甲方进行披露的。
第五条 乙方申请单位结算卡时必须通过书面形式指定持卡人,每张单位结算卡仅可指定一个持卡人。乙方可以附属卡形式申领多张单位结算卡,并分别指定持卡人,但最多可申领5张单位结算卡。指定持卡人是代表乙方持有并使用单位结算卡的个人,指定持卡人可以办理以下业务:
1.申领单位结算卡及附属卡;
2.单位结算卡密码设置、修改、挂失及解挂;
3.单位结算卡主卡及附属卡支付渠道、支付限额管理;
4.单位结算卡挂失、解挂、换卡及销卡;
5.持单位结算卡在甲方或甲方认可的营业网点、ATM、POS等渠道办理存现、取现、转账、消费、查询等全部或部分业务;
6.在乙方书面授权情况下为单位结算卡开通网上银行功能以及通过网银渠道办理业务。
第六条 乙方如变更持卡人应及时通知甲方,向甲方提供变更持卡人的书面说明,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单位结算卡开卡必须关联单位结算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一张单位结算卡仅能关联一个单位结算账户,单位结算卡交易产生的账务信息全部计入单位结算账户。
第八条 单位结算卡与现行支付结算工具并行有效,即乙方可自主选择单位结算卡或票据等其他支付结算工具办理业务。单位结算卡管理遵循《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金融监管机构其他账户管理有关规定。
第九条 单位结算卡开卡后,默认开通人民币活期、电子现金账户功能。
第十条 单位结算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元,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计付利息,仅用于小额消费,交易时不校验密码。
第十一条 单位结算卡交易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卡工本费、补换卡费、跨行取现、转账交易手续费等,均计入关联的单位结算账户,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同意授权甲方从其账户内扣收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单位结算卡凭密码使用(电子现金账户除外),乙方持卡人应避免使用易破译的数字作为交易密码,并切勿将密码透露给他人。因密码泄露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责任。单位结算卡交易时连续3次输错交易密码,卡片将被锁定,次日自动解锁,密码连续错6次,则须持卡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卡片到甲方任意网点申请解锁。
第十三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同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不需要使用密码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或依据不同安全要素组合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使用单位结算卡进行消费、存取现金或转账时,须遵守甲方、中国银联、收单银行及有关受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任何非乙方应得款项错误存入单位结算卡,经甲方查实确认的,乙方授权甲方从其账户扣转该笔款项。
第十六条 如果乙方对交易有疑问,有权要求甲方协助查询,乙方如委托甲方向受理方索取有关交易单据证明的,须支付相应手续费。乙方对交易自甲方记账日起60天内未提出异议,视同乙方认可该笔交易。
第十七条 持卡人遗忘单位结算卡密码的,应持本人有效证件及卡片向甲方书面提出密码挂失及重置申请。
第十八条 持卡人遗失单位结算卡或卡片被盗的,应及时通过甲方营业网点或电子银行渠道办理口头挂失,或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甲方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挂失手续办妥后,立即生效。口头挂失有效期为5日,过期即失效,持卡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在口头挂失后5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至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书面挂失不设失效日期。
第十九条 持卡人遗忘密码或遗失圆鼎单位结算卡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1.密码重置前使用密码进行的各项交易;
2.挂失手续办理完成前发生的交易;
3.持卡人有欺诈或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4.持卡人未在单位结算卡背面签名而被他人冒用的;
5.持卡人未妥善保管有效身份证件或因密码泄露而被他人冒用的;
6.甲方调查相关情况,遭乙方或持卡人拒绝的。
第二十条 单位结算卡办理书面挂失后,可凭挂失申请书回执和持卡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乙方的书面说明到原挂失网点申请换领新卡。
第二十一条 若遇卡片损坏,持卡人可持卡片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乙方书面说明至甲方任意网点申请换领新卡。换卡时,持卡人需填写换卡申请表并交回原卡片。
第二十二条 乙方或持卡人申请注销单位结算卡的,须首先将所申领的附属卡销卡,解除卡内相关签约关系,再办理单位结算卡主卡销卡,并将卡片交还甲方(卡片遗失除外),单位结算卡注销后,其关联的单位结算账户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为保障乙方账户资金安全,甲方发现乙方申领的单位结算卡存在欺诈、被他人冒用等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账户进行止付。
第二十四条 甲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和其他有权机关对乙方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二十五条 如有下列情况,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及其指定持卡人用卡资格,并授权所属机构或特约商户收回单位结算卡,同时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1.乙方或其指定持卡人向他人出租、出售、转让、转借单位结算卡;
2.乙方或其指定持卡人利用单位结算卡从事非法活动;
3.乙方或其指定持卡人有欺诈或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4.单位结算卡信息泄露;
5.乙方或其指定持卡人违反本合约约定条款。
第二十六条 乙方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相关款项;持卡人在互联网上使用单位结算卡且未经甲方安全认证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均由其乙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政府行为、禁令、或供电、通讯等客观情况)导致乙方不能正常使用单位结算卡的,甲方将视情况协助乙方解决或提供必要帮助。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甲方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在履行本合约中所发生的争议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圆鼎单位(结算)卡开户申请表》、《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圆鼎单位结算卡章程》是本合约组成部分,单位结算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甲方公告为准。
第三十条 甲方有权修改本合约,包括申请表及章程,并于执行前30个自然日在相关营业场所或网站等渠道进行公告。乙方如不认可修订后的合约,可在新合约生效之前申请注销卡片。公告期满,乙方未提出销卡申请的视为同意接受新合约约束。
第三十一条 本合约未尽事宜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均依据甲方业务规定以及金融业惯例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合约自乙方指定代理人在《圆鼎单位(结算)卡开户申请表》上签字(章),甲方授权代表在该申请书上签字(章)并加盖业务章后生效,自销卡手续办理完毕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