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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圆鼎贷记卡领用合约

来源:发布时间:2024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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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我行再次提醒您特别关注本合约条款中的黑体加粗以及含有特殊符号部分。如您无法准确理解或不同意本合约,请勿继续之后的操作流程!如您对本合约有任何疑问,请您随时致电我行客服电话:4008296008,在获得我行工作人员的解释和说明后,请您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本合约并进行后续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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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圆鼎贷记卡品牌是由江苏省各农村商业银行委托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申请,供委托单位发行使用的统一贷记卡品牌,各委托单位为发卡机构(下称甲方)。甲方与圆鼎贷记卡主卡及附属卡申领人(下称乙方)在同意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下称适用法律),以及《江苏省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圆鼎贷记卡章程》(下称《章程》)的前提下,就申领和使用圆鼎贷记卡事宜达成本合约。乙方在申请表上签名或使用圆鼎贷记卡时,即视为乙方已理解和接受《章程》和本合约以及申请表的全部内容,并同意受其约束。

  第一条 申请

  一、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准确、完整、真实地提交圆鼎贷记卡(下称贷记卡)申请信息和证明资料(下称申请资料)。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申请资料和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核发贷记卡,并核定卡片等级、信用额度和担保条件。

  二、乙方同意甲方在审核贷记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包括但不限定于核对或调整信用额度、开展贷后管理、进行异议处理和清收应还款项等)的过程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打印、保存、使用乙方的信用报告及全部信用信息,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通信通讯联系方式、通信记录和内容、账号密码、财产信息、征信信息、行踪轨迹、住宿信息、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职业、个人贷款、各类信用卡和对外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等个人信贷交易信息及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拥有机动车、房地产或金融资产等非银行信用信息);乙方同意甲方将包括本人基本信息、信贷信息等信用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部门、单位报送。期限自乙方签署本合约之日起至贷记卡销户结清之日止。

  三、请乙方关注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发布的相关隐私政策,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乙方同意甲方出于为乙方提供综合化金融服务的目的而采集、处理、传递及使用乙方的个人资料和信息。为确保长期安全保存上述资料和信息,防范因非法披露和使用而使乙方遭受损失的风险,甲方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处理、传输等环节进行严格控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甲方承诺使用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手段,限制员工接触权限,避免上述资料和信息被非法篡改、毁损、披露或提供。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甲方可出于下述目的使用乙方的个人资料、信息及信用状况并披露给必要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公安、公积金、社保、税务、通信运营商、互联网平台等第三方机构),范围限于:(a)为开展贷记卡业务和提供贷记卡服务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甲方代理人、增值服务提供方、外包作业机构等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第三方;(b)为风险控制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甲方的关联公司、分支机构、服务机构(包括账款催收服务机构)以及监管机构、银行卡组织、或其他金融机构;(c)为维护客户关系、提升客户服务的目的,用于向乙方推荐或营销甲方的其他产品和服务(包括甲方代理销售的保险业务),但乙方不愿接受的除外;(d)为使乙方获得相关会员权益或优惠权益,披露给联名贷记卡、认同贷记卡的合作方或其指定的供应商和服务商。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或乙方授权甲方披露的以外,甲方承诺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要求接收甲方披露资料的第三方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如甲方违反保密义务,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同意发卡、发卡的种类及信用额度。无论甲方是否同意乙方的办卡申请,乙方同意甲方可以不退还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于未通过审批的申请,甲方在遵循保密义务约定的前提下对乙方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定期进行销毁。

  五、乙方主卡申领人可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办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有义务督促其附属卡持卡人遵守《章程》及本合约相关规定,并应承担因附属卡持卡人违反规定造成的一切损失。主卡申领人可随时申请调整、停止或取消附属卡的使用。主卡持卡人应承担其贷记卡项下包括主卡及附属卡发生的全部债务责任,附属卡持卡人仅对本人附属卡产生的应还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主卡及附属卡卡号的变更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改变债务责任的承担。

  六、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地址通过挂号邮件、普通邮件或快递向乙方寄送贷记卡(包括续期或补换的贷记卡),乙方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且能够正常收取邮件。

  七、乙方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地址、电话或身份证号码变更等,应主动 “于变更后3日内”与甲方联系办理资料更新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应通过甲方认可的渠道办理贷记卡,乙方通过非授权渠道办理贷记卡的,所有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 使用

  一、乙方收到贷记卡卡函后,应及时了解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和指定的账单日,认真阅读有关贷记卡使用的说明资料,按甲方规定的方式激活贷记卡,并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资料相同的姓名,甲方无核对义务,乙方在用卡时如需签名确认,应使用此签名,且贷记卡仅限本人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对毋须或无法进行签名的交易,甲方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

  二、乙方可在甲方认可的银行营业网点、机具设备和特约商户使用贷记卡。乙方使用贷记卡存取现金、转账或消费时,应遵守适用法律,以及甲方、收单机构和银行卡组织的相关规定。甲方有权按适用法律或为保护持卡人权益,对乙方在特定机具设备或特约商户的贷记卡交易设定限制。乙方办理人民币或外币取现(含转账,下同),除受限于甲方核定的用于预借现金的授信额度和其他相关规定外,还应遵守适用法律、收单机构和银行卡组织的限额和规定。

  三、贷记卡只限于乙方进行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消费、转账或提取现金。乙方不得将贷记卡用作任何其他用途,尤其不得用作任何违法用途。乙方不得将贷记卡资金用于购房、投资股票、期货等金融产品、各类理财产品、股本权益性投资,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项目和用途。

  四、乙方应按甲方规定为贷记卡设定密码,并在不同场合分别使用相应的密码或其他方式确认交易。

  1、凡按甲方规定及依乙方选择需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取现、在特定范围内的刷卡消费等,以密码进行交易确认。

  2、凡因交易性质或习惯,并按甲方规定或依乙方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电子现金、小额免密交易、授权通过第三方平台(如银联在线、支付宝、京东、财付通、百付宝等),签约后的支付交易或委托代扣等协议支付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如记载有持卡人姓名的交易凭证、凭贷记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办理的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等。

  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即视为乙方本人所为并由乙方承担交易款项。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或甲方核验乙方签名,按行业通行的一般识别标准执行。

  尽管有上述约定,若乙方未以上述方式确认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由特约商户主动发起的在银行卡组织规定范围内超出预授权的交易,以及按交易地法律和惯例产生的税金、小费和货币汇兑费用等),或交易确认有瑕疵,经甲方查证有相关书面资料、电话录音、电子数据等证明交易真实存在且经乙方明示或默示认可,或者乙方虽不认可但对交易发生有过错的,乙方不得以未按约定确认交易、交易确认有瑕疵等为由拒绝承担交易款项。

  五、乙方与特约商户、办理取现业务的机构、联名贷记卡(含与第三方合作的认同卡、主题卡等,下同)的合作方(下称联名合作方)或其他相关方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纠纷各方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贷记卡交易而产生的应还款项。

  六、乙方经甲方许可办理贷记卡分期付款、积分交易和兑换、电子现金或其他特殊业务,应遵守甲方另行发布的各项规则。

  七、乙方因不当使用贷记卡或甲方提供的装置或其他有关装置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损失或损害,甲方不承担责任。

  八、为便利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甲方发行的带有"闪付"或 "QuickPass" 标识的银联 IC卡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乙方可自主选择通过柜面、手机银行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指的是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甲方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

  九、乙方应妥善保管贷记卡及其卡片信息(卡号、密码、有效期、安全码(签名条后三位)、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等,乙方不得将贷记卡卡片、账户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且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甲方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贷记卡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贷记卡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贷记卡非柜面业务、支付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十、贷记卡如遗失、被窃或遭乙方以外的他人占用,乙方应及时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4008296008)办理挂失,挂失经甲方确认后即生效。凡挂失生效前发生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若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其他欺诈行为的,或者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时,则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

  第三条 费用

  一、甲方核准发给贷记卡后,乙方激活卡使用,乙方应按甲方的规定缴纳年费,年费采取预收方式收取。具体收费标准以申请产品的宣传销售文本列明的收费标准执行,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乙方的非现金透支交易由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贷记卡的免息还款期期限由甲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确定。除非另有约定,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含)18:00时前偿还当期对账单的全部款项的,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透支交易的利息。

  三、乙方以贷记卡在自动柜员机或银行柜台提取现金或转账,按照境内预提现金或转账出个人账户手续费标准收取,收费标准为按交易金额的1%收取,最低3元(人民币);境外ATM取款按每笔取现金额3%收取,最低20元(人民币)。提现交易如使用信用额度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由银行记账日起按日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年化利率为18% ,并按月计收复利(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乙方境外消费和提现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交易与人民币兑换率依照中国银联相关规定办理。

  五、乙方一般不得超额使用信用额度,但因在临时调高信用额度期限届满前未归还欠款导致超过信用额度,或因利息、费用等其他原因导致超过信用额度的,属于超额用信,不适用免息还款期的规定,乙方应按全部交易的金额支付透支利息。

  六、贷记卡损坏时,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补发新卡,乙方应承担换卡手续费20元人民币/卡。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

  七、贷记卡挂失后,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为其办理补办新卡,并将贷记卡寄送给乙方,挂失手续费(不含补发新卡工本费)为30元人民币/卡,补发新卡工本费为20元人民币/卡。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贷记卡内的溢缴款甲方不向乙方支付存款利息,甲方向乙方收取的违约金、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计收利息。若乙方欲领回贷记卡内全部或部分多缴资金应通过甲方手机银行、柜面等渠道提取,自助设备提取多缴资金需支付取现手续费,收费标准为按交易金额的1%收取,最低3元(人民币)。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 账单及还款

  一、对有交易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但账户有未清偿欠款的,甲方通过乙方预留的电子邮件地址提供当期对账单(不包含电子现金账户相关信息)或通过微信、手机短信等渠道向乙方推送当期对账单,即视为向乙方通知到达。乙方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向甲方发起查询,乙方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还款。

  二、乙方应及时、认真核对对账单内容,如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乙方未向甲方提出异议,则视同乙方已收到对账单并认可全部交易。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未接到通知为由拒付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如乙方对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前向甲方说明理由并提交甲方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配合甲方对存在疑问的账务进行核查,并由乙方按照约定承担有关费用。甲方应予以查证并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外币账户90日内给予答复。对已提出异议的交易,在核查结果确认前,乙方仍应按期偿还对账单所列应还款额。如未及时还款,可能影响乙方征信记录。因乙方在规定时限内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不配合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而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经查证,如应由乙方承担责任的,有关交易款项及相关利息、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不应由乙方承担责任的,甲方负责将有关交易款项退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乙方有权要求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对,但应说明理由并按甲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或请求甲方向收单机构调阅签账单或退款单,如经查询交易确为乙方所为,乙方须支付调阅签账单手续费:调阅境内消费签账单25元人民币/份,调阅境外消费签账单100元人民币/份。

  四、乙方应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及时偿还欠款。乙方可选择全额或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乙方贷记卡账户的透支欠款可以人民币现金或从个人银行账户转账存入偿还。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之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给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对每笔交易按日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应付利息。年化利率为18%,并按月计收复利(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乙方每期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透支后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透支金额、取现本金和费用,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持卡人办理分期付款的,分期付款本期入账本金和本期入账利息全额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

  六、乙方如到期还款日前未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或延误还款,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应付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甲方对乙方拖欠还款的行为,有权停止乙方贷记卡的使用。乙方如同时持有两张以上的贷记卡,其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其持有的各卡的最低还款额的总和。最低还款额金额以对账单显示金额为准。

  七、乙方如选择使用自动转账还款服务的,乙方在此授权甲方于每月到期还款日从乙方指定扣款账户(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借记存款账户)按约定还款方式扣款,转入其贷记卡账户以清偿欠款。该指定扣款账户须为乙方主卡持卡人本人在甲方开设的实名个人银行账户,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通过贷记卡申请表、柜面、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完成身份认证后的申请,均视为本人的有效授权。如指定扣款账户发生变化,乙方应主动与甲方联系并重新确定。如乙方填写的指定扣款账户为开立在甲方的借记卡,且该卡发生补卡、换卡等,可能会导致扣款失败,乙方在发卡补卡或换卡时应及时更新扣款账号。乙方每期的贷记卡对账单记载的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是自动还款服务中计算每月扣款金额的合法有效依据,因此而生成的扣款指令的电子信息记录为甲方进行扣款的有效凭据。乙方应确保指定扣款账户在每月到期还款日当日有充足的资金,若因指定扣款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发生变化而导致扣款不足或不成功,由此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由乙方承担。如贷记卡发生补换卡、卡片升降级等情况的,原绑定的扣款账户仍适用于新卡。若需取消或变更自动转账授权,乙方须在当期账单到期还款日前三日通过甲方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申请办理,否则甲方将无法确保该取消或变更能在当期生效。

  八、乙方还款入账日以款项到达其贷记账户日为准,乙方在甲方开设多个贷记卡账户的,某一账户的溢缴款不能自动用于抵偿另一账户所欠款项。甲方收到乙方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贷记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账户状态正常或逾期1-90日(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日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费用、应收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已计入账单的欠款优先未计入账单的欠款冲还。甲方保留根据法律法规变更上述顺序的权利。

  九、如乙方未能按时还款,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电话、信函、短信、上门、公告或司法途径等方式向乙方或(及)担保人催收欠款,联系乙方的联系人、近亲属及工作单位等,甲方不得向与债务无关的第三方催收以及泄露客户信息。乙方同意甲方从乙方在甲方任何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欠款,甲方不需对此承担责任并同时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若采取此种方式偿还贷记卡欠款时需要将一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甲方有权按惯例予以兑换,乙方应负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佣金及其他收费。乙方应赔偿甲方因催收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及损失(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等为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于乙方未按时还款造成其信用记录受到影响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十、乙方若未依约或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将乙方在本行的其他账户的存款以及其他抵质押物用来清偿债务,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第五条 催收

  一、乙方同意甲方以乙方资产直接抵偿贷记卡应收账款,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之使用,甲方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和诉讼费)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意甲方扣划乙方在甲方的其他账户的存款以及处置其他抵质押物或乙方其他资产用来清偿,如需扣划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或外币存款,由此引发的利息及汇兑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同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二、甲方有权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电子邮件、面访或司法渠道等方式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向乙方直接催缴欠款,向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联系人、近亲属及工作单位等要求代为转告催缴欠款事宜。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将必要的乙方身份信息及欠款账户信息提供给联系人、亲友、工作单位及其他代偿意愿人,甲方不得向与债务无关的第三方催收以及泄露客户信息。甲方在实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鉴定评估费等。

  第六条 终止和停用

  一、贷记卡有效期为五年。甲方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乙方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及风险水平等,决定是否为乙方提供到期续卡服务,对有效期内未启用的卡片,甲方不提供到期续卡服务。到期续卡服务由甲方主动提供,若乙方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贷记卡有效期到期前30日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视同乙方同意到期更换新卡并收取年费。更换新卡后,应根据本合约约定的方式进行解释和适用。  

  二、乙方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用卡,须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申请办理销户手续,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全部到期并须一次清偿,甲方受理乙方销户申请后按有关业务规定为乙方办理销户。乙方停止使用贷记卡或卡片有效期届满后乙方不再更换新卡时,其持有卡片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甲方继续保留对贷记卡的管理权、追索权和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等权利

  三、乙方享有按照本合约规定使用贷记卡的权利。如乙方有下述情形,甲方有权采取调低乙方授信额度或卡片级别、止付、冻结、不换发新卡或不予以续卡、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要求提供担保、将乙方列入不良信息名单、授权所属机构或特约商户收回贷记卡卡片、终止贷记卡等一项或多项风险管理措施:(a)提供虚假申请资料或使用虚假身份证明;(b)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或者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合法设立的信息库产生了不良征信记录;(c)涉嫌洗钱、恶意透支、转让、转借、买卖贷记卡或账户等行为;(d)非法使用贷记卡或利用贷记卡从事非法活动;(e)甲方有合理理由认为乙方进行虚假的贷记卡交易以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f)有欺诈、非正常用卡等风险信息或其它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g)甲方有合理理由认为乙方交易可疑或有被盗风险的;(h)乙方预留的联系方式失效的;(i)乙方拒不配合甲方就相关贷记卡交易、案件或争议进行调查的;(j)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或本合约的行为。甲方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不影响乙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乙方仍应偿还贷记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且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清偿。

  四、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者因通讯、网络、供电等非因甲方过错导致甲方无法正常提供服务或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贷记卡的,甲方将尽最大努力恢复正常服务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不承担责任。
    五、为防范风险,确保贷记卡安全,在出现可疑交易或贷记卡有被盗用风险时,甲方有权立即暂停卡片使用,并有权进行调查核实。乙方须配合甲方,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根据甲方的建议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如因乙方不予配合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必须遵守《章程》和本合约。乙方不遵守章程不履行本合约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持卡资格,收回其贷记卡,及时通知乙方并阐述理由,因此令乙方直接或间接蒙受或引致的任何性质的损失或损害,甲方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七、甲方可采用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话银行、客户服务电话、手机短信及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等任一方式履行通知义务。

  八、除另有规定外,甲方在本合约项下的所有通知均发送给主卡持卡人,主卡持卡人有义务将该通知告知其附属卡持卡人。

  第七条 反洗钱条款

  一、乙方承诺其向甲方申请办理本合约项下业务是真实、合法的,未涉及洗钱、恐怖主义或其他非法目的,也未违反任何适用的关于经济制裁、贸易禁运和贸易管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并自愿接受反洗钱调查,及时提供相关信息,确保相关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

  二、乙方承诺其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亦不涉嫌洗钱、恐怖融资、逃税、欺诈等非法活动。

  三、如甲方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乙方存在或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逃税等非法活动的,甲方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本合约项下贷记卡业务的申请、办理、宣布本合约项下相关分期业务提前到期等必要的反洗钱风险控制措施,对甲方因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及因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的反洗钱义务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八条 其他

  一、本合约解释权属于甲方。本合约所依据的《章程》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一经公布,即为有效,如有变动,甲方将提前公告或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变动,如不接受,乙方应于公告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贷记卡,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乙方同意该变动,变动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在本合约订立之前甲方已发布的持续有效的公告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如公告与本合约和《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告内容为准。     

  二、乙方同意向甲方所提供的乙方住址、联系地址、单位地址、电子地址(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诉讼平台专用账号等),作为向乙方送达本合约项下各类文书、通知、催收信函、协议等文件以及争议解决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调解、仲裁、一审、二审、再审、特别程序及执行等程序)中的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后续乙方联系甲方变更的,以甲方确认的乙方调整后的联系方式为准),相关文件寄送或到达特定系统即视为送达。因乙方提供的地址不准确、不真实或未及时告知甲方变更后的地址,或者乙方拒绝签收,导致有关通知或文件等未被实际接收的,视为有效送达,且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三、乙方确认,甲方对本合约中有关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条款、甲方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的条款、增加乙方责任或限制乙方权利的条款,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乙方注意并已经按照乙方的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说明。

  四、乙方已完全知悉并了解《章程》和本合约的各项条款,并自愿遵守。

  五、为更好的提供贷记卡产品及服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通过短信、电话、微信等渠道推送的对账、催收等产品和服务的相关信息。乙方同意甲方提供乙方个人信息给甲方的业务合作伙伴及委托处理事务之第三方。业务合作伙伴及委托处理事务之第三方仍需对乙方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如乙方不同意向甲方或与甲方签约的业务合作伙伴及委托处理事务之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可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收到通知后,在甲方规定的时限内,将停止向乙方提供相应的产品及服务,乙方因而将无法享受甲方提供的相应优惠及增值服务。

  六、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甲方《章程》、业务规定及金融行业惯例办理。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持卡人声明

  本人已仔细阅读本领用合约各条款,甲方已依法向乙方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以及含有特殊符号的条款),甲方已应乙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和释明,乙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